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时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19号)
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延庆县、密云县残联、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範我市扶贫助残基地管理,全面提升扶贫助残基地发展水平,推动扶贫解困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144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範我市扶贫助残基地管理,全面提升扶贫助残基地发展水平,推动扶贫解困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144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办法正文
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範我市扶贫助残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推动扶贫解困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144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助残基地
本办法所称扶贫助残基地,是指由政府部门支持,集体组织、企业兴办,通过集中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为目的,由市残联认定的扶贫载体。
第三条基地的条件
(一)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
(二)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三)扶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残疾人30人以上(不含已就业和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
(四)与被扶持对象一次签订三年以上扶持协定,并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範、信息谘询等服务。
第四条基地的扶持方式和标準
(一)对基地的扶持採取直接拨付资金方式或贷款贴息方式。鼓励基地申请贷款贴息,并在资金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对于申请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基地扶持期为三年,资金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準×扶持对象人数×3年。
(三)对于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基地按下列公式计算:
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準的120%×扶持对象人数×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基地,与被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定期限不低于贷款年限。贷款利息总金额低于贴息资金总金额的按实际利息总金额贴息。
第五条基地的申请与审核
(一)符合条件的扶贫载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
(二)各区(县)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基地项目。乡镇(街道)申请时间由各区(县)残联规定。
(三)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需提供《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扶持资金支出预算报表》、《扶持残疾人花名册》、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申请贷款贴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契约及贷款到账单原件、複印件。
(四)乡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和开办条件等进行初审,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县)残联複审。
(五)区(县)残联审核通过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残联评估。
第六条基地的评估与审批
(一)对新申请基地的评估于每年第二季度由市残联统一组织实施。市残联成立基地评估组,由专家和残联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评估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市残联根据基地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三)评估组根据《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採取现场考察、市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四)市残联根据专家组《评估报告》,对通过评估的基地提出扶持意见并上报市残联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对于审批确认的基地,市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拨付扶持资金,并加挂统一标识。
第七条资金的拨付
(一)扶持资金按年拨付。贷款利息低于补助标準时,按照实际贷款利息拨付。
(二)区(县)残联在收到市级拨付的扶持资金后,与基地签订《扶贫助残基地扶持资金使用协定书》,并于一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基地。以后每年款项,也应在收到市级拨付的扶持资金一个月内拨付到位。
(三)扶持期内基地项目如有重大调整,必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八条基地的考核与奖惩
(一)基地按属地原则由区(县)、乡镇(街道)残联实施管理。市残联有关部门(或委託中介机构)于每年一季度对基地进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主要内容为扶持资金、帮扶协定、扶持对象人数和收入等预期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1.扶持对象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10%以上且被扶持对象收入超过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準10%以上的基地,年度考核为优秀。
2.扶持对象人数不低于申报人数,被扶持对象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低收入标準的基地,年度考核为合格。
3.出现和发生扶持对象人数低于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定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基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奖惩。
1.对于扶持期满后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地,给予3万元的奖励,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2.对于扶持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基地,继续拨付下年度扶持资金。
3.对于扶持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停止拨付资金并取消扶贫基地资格,区(县)残联负责追回已拨资金。对于扶持期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扶贫基地资格。对连续出现基地考核不合格情况的区(县),市残联从严控制其基地申报数量。
第九条扶持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範围
(一)扶持资金来源为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农委支农性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市残联按照当年资金总量和申报基地数量协调分配各种扶持资金的使用。市农委支农性资金的审批、拨付等程式,按照市农委支农性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捐助资金的审批、拨付等程式,按照市残疾人福利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资金的使用範围:购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提供培训、谘询、技术等服务;改造无障碍设施;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直接用于被扶持残疾人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监督检查
市残联会同农委、财政、审计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颁布之前建立的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
(二)各区(县)残联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範我市扶贫助残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推动扶贫解困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144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助残基地
本办法所称扶贫助残基地,是指由政府部门支持,集体组织、企业兴办,通过集中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为目的,由市残联认定的扶贫载体。
第三条基地的条件
(一)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
(二)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三)扶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残疾人30人以上(不含已就业和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
(四)与被扶持对象一次签订三年以上扶持协定,并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範、信息谘询等服务。
第四条基地的扶持方式和标準
(一)对基地的扶持採取直接拨付资金方式或贷款贴息方式。鼓励基地申请贷款贴息,并在资金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对于申请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基地扶持期为三年,资金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準×扶持对象人数×3年。
(三)对于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基地按下列公式计算:
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準的120%×扶持对象人数×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基地,与被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定期限不低于贷款年限。贷款利息总金额低于贴息资金总金额的按实际利息总金额贴息。
第五条基地的申请与审核
(一)符合条件的扶贫载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
(二)各区(县)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基地项目。乡镇(街道)申请时间由各区(县)残联规定。
(三)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需提供《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扶持资金支出预算报表》、《扶持残疾人花名册》、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申请贷款贴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契约及贷款到账单原件、複印件。
(四)乡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和开办条件等进行初审,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县)残联複审。
(五)区(县)残联审核通过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残联评估。
第六条基地的评估与审批
(一)对新申请基地的评估于每年第二季度由市残联统一组织实施。市残联成立基地评估组,由专家和残联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评估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市残联根据基地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三)评估组根据《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採取现场考察、市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四)市残联根据专家组《评估报告》,对通过评估的基地提出扶持意见并上报市残联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对于审批确认的基地,市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拨付扶持资金,并加挂统一标识。
第七条资金的拨付
(一)扶持资金按年拨付。贷款利息低于补助标準时,按照实际贷款利息拨付。
(二)区(县)残联在收到市级拨付的扶持资金后,与基地签订《扶贫助残基地扶持资金使用协定书》,并于一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基地。以后每年款项,也应在收到市级拨付的扶持资金一个月内拨付到位。
(三)扶持期内基地项目如有重大调整,必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八条基地的考核与奖惩
(一)基地按属地原则由区(县)、乡镇(街道)残联实施管理。市残联有关部门(或委託中介机构)于每年一季度对基地进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主要内容为扶持资金、帮扶协定、扶持对象人数和收入等预期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1.扶持对象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10%以上且被扶持对象收入超过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準10%以上的基地,年度考核为优秀。
2.扶持对象人数不低于申报人数,被扶持对象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低收入标準的基地,年度考核为合格。
3.出现和发生扶持对象人数低于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定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基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奖惩。
1.对于扶持期满后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地,给予3万元的奖励,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2.对于扶持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基地,继续拨付下年度扶持资金。
3.对于扶持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停止拨付资金并取消扶贫基地资格,区(县)残联负责追回已拨资金。对于扶持期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扶贫基地资格。对连续出现基地考核不合格情况的区(县),市残联从严控制其基地申报数量。
第九条扶持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範围
(一)扶持资金来源为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农委支农性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市残联按照当年资金总量和申报基地数量协调分配各种扶持资金的使用。市农委支农性资金的审批、拨付等程式,按照市农委支农性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捐助资金的审批、拨付等程式,按照市残疾人福利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资金的使用範围:购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提供培训、谘询、技术等服务;改造无障碍设施;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直接用于被扶持残疾人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监督检查
市残联会同农委、财政、审计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颁布之前建立的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
(二)各区(县)残联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