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徵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在1993.09.2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徵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1993.09.23
- 实施时间:1993.10.01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徵兵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年下达给本市的徵兵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将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的徵兵任务逐级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徵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徵兵工作。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徵兵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建立本单位的徵兵工作制度,对实施徵兵责任製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徵兵责任制规定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一)如实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
(二)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三)组织本单位应徵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四)对体检合格的本单位的应徵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五)对徵集服役的本单位职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优抚。
第六条 对实施徵兵责任製成绩突出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没有完成徵兵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完成徵兵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对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没有完成徵兵任务的,每少一个名额处以6000元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对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徵集设定障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