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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2018-09-28 13:51:05 百科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通过:1998年11月5日
  • 施行:1999年1月1日起
  • 会议: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间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促进各民族共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由国家正式认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各民族。
第三条: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 结、损害民族关係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各单位应当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
第六条: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第七条:少数民族公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八条:市和区、县,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问题时,应当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见,发挥少数民族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团结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并採取措施,有计画地选拔、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的建立以及合併、撤销,由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认定为民族村。民族村的主要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
第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对民族乡的财政给予照顾和支持。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科技开发项目和专项资金,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应当对民族乡、村优先给予照顾和支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加强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民族乡、村,应当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兴办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实体,开发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产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企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饮食、副食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财政等方面的扶持。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十八条:本市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公民较集中的地区,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定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教育资金应当考虑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扶持;帮助民族学校和民族托幼园(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条: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中的领导成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民族政策、民族常识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本市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标準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协助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举办民族职业学校(班),开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建设,适当投入经费;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帮助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站(室)。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医疗卫生事业,办好少数民族公民较多地区的医院、卫生院(站),帮助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的挖掘、整理。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文艺创作、广播影视等宣传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在各类图书、报刊、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出现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和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牌匾、字号。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车站、机场、商业中心等客流量大的地区设定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经营网点。
第二十九条: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发的清真专用标誌。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誌。经营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誌。
第三十条:清真饮食、副食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人员,负责人中应当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应当保证专用。
第三十一条:以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国有饮食、副食、食品经营网点,应当坚持其服务方向;确需撤销、合併或者改变其服务方向的,必须徵得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未设立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三十四条:宾馆、旅店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具有特殊丧葬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为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项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三)在支援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四)长期从事民族工作,全心全意为各民族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複製、印刷、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放映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音像製品、出版物的,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誌,经营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誌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对其清真标誌予以撤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套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北京市是一个多民族并存的城市。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都有成员在京工作、学习和生活,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市常住人口中有少数民族人口80.1万,占人口总量的4.1%;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区域有5个民族乡、116个民族村和13个民族工作重点街道。“十一五”以来,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保持了首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认真贯彻《条例》要求,在全社会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根据《条例》关于“本市各单位应当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的规定,五年来,市政府不断加强对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创新宣传理念,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即:从着眼“小社会”的宣传向着眼“大社会”的宣传转变;从侧重于特殊性的宣传向认同感为主导的宣传转变;从控制信息式的宣传向开放传播型的宣传转变,逐步形成了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大宣传”工作格局,提高了党领导下的民族宣传工作社会化的程度,有力推动了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团的深入开展。
第一,注重社会化宣传。加强领导干部宣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相关部门以及区县主要领导都订阅了《中国民族报》;面向基层传送民族方面的书刊和宣传材料,定期编髮《民族宗教工作学习文选》。发挥民委委员製作用,相关部门注重对容易发生违反《条例》行为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相关行业宣传,结合每年全市专项治理整顿活动,製作双语宣传材料,宣传民族政策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并通过举办汉语培训班,增强少数民族民众汉语使用能力,增强民族互动和文化认同,取得了较好效果。认真贯彻国办33号档案精神,对各视窗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印发各种相关宣传材料13.5万份。以重大活动为契机加强宣传。通过奥运会、国庆60周年庆典、北京民族电影展以及各种民族文化展示等活动,宣传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宣传的社会化。在全面报导北京市第八届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同时,宣传民族政策,做到政策宣传形象化,理论宣传典型化。
第二,加强媒体宣传。近年来,通过举办报刊杂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民族政策法规培训班、组织系列报导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覆盖面。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各级各类媒体宣传北京民族工作1100余次,报导859篇50余万字。其中电台、电视台编髮报导近300条,印发民族政策法规书籍15万册,发放各类宣传品17万套。同时,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举办了两届北京市民族宗教政策知识网上竞赛,在民族文化交流中心开设6个宣传网站。通过将少数民族领域重大活动的专题网页与首都之窗、中国民族报、千龙网、中工网等开通连结,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期间,北京电台以讯息、录音、连线等方式报导运动会有关情况,总计播发稿件20多条次。
第三,突出典型经验的宣传和引领作用。大力宣传推广牛街典型经验。围绕“六个一”机制,精心设计製作牛街《古街新唱》宣传片和系列宣传册。组织中央、北京媒体联合採访,并进行系列报导。配合国家民委召开推广“牛街经验”全国视频会2次,组织全市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宣讲团巡迴报告等活动14次,3.3万名干部民众到会参加。广泛宣传牛街“相互尊重、团结一心、同步繁荣、共享成果”的经验,使牛街为少数民族民众提供系列化、精细化服务的具体做法推广到全市。
第四,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示範学校评选活动。以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为核心,以校本教材、学科融入、主题活动等形式,将爱国主义教育、素质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有机结合,教育学生“了解本民族热爱大家庭”。在幼稚园进行民族文化感知教育试点,在高校採取党的民族政策讲座、“民族电影”课堂、共建“城市民族工作基地”等形式进行宣传。同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内高班”所在学校校长、班主任、各区县教委、民宗办领导进行定期培训,为切实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民族团结教育已从单一的面向民族学校向全市学校覆盖,从普通学校向首都名校辐射,涌现出了中关村三小、景山中学等一批典型。西城区少年宫因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突出,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
第五,不断开拓外事宣传。为适应新时期民族工作,不断加大外宣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定期编写《口径手册》、民族工作重大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接受境外媒体採访等形式,加强宣传我国民族政策和本市民族工作成果。首届北京国际电影季民族电影展期间,设立外国媒体专场,促成各国记者对少数民族艺术家的专访。协助外交部主管的世界知识出版社,为其製作并发放至世界範围内的中国少数民族挂曆提供全部图片及文字。
二、强化制度措施落实,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认真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档案、明确比例和要求等措施,加大制度落实力度,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落到实处。据统计,在全市各级人大、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委员的比例均高于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所占比例。如,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9.3%,市十一届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占9.7%。
各级政府在制定调整城市规划、确定清真餐饮食品网点布局以及出台涉及少数民族利益政策等工作中,能够邀请民族工作部门、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众参加,注意徵求和听取他们的意见。认真贯彻国办33号档案要求,通过下发通知、执法检查等措施,在就业、房屋出租、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等方面,确保不发生民族歧视问题。在处理和化解涉及民族领域问题和矛盾时,注重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界代表人士的作用。几年来,由于措施得力,较好地维护了少数民族民众的合法权益,保持了首都民族团结稳定的局面。
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实施了《2006—2010年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规划》,切实把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纳入全市各级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中安排和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多渠道民主推荐、公开选拔、人才储备、培养锻鍊、备用结合等措施,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数量进一步增加,结构逐步合理,素质能力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全市民族干部共有3.26万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4.6%。建立了近600人包括40多个民族的北京市民族优秀处级干部(党外代表人物)信息库,为培养、选拔、使用奠定了基础。
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十一五”期间,市政府高度重视贯彻《条例》相关规定,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作为关係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率先实现统筹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和关注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安排部署,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加大推进力度。从2009年开始,连续三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工作会议,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提出目标任务和措施。牛有成、程红二位市领导均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规划先行、项目推进、部门联动、政策集成、优先发展”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市民委建立了台账和“挂账销账”责任制,并会同区县民宗办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有力地促进了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针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问题,按照《条例》规定,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两次大幅度增加专项资金。即由2006年的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2009年又从2000万元增加到4000万元。其中,用于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资金达到2400万元,实现了二次翻番的增幅。2011年,专项资金实际支出6400万元。“十一五”以来,累计投入1.4亿元,扶持产业项目288个。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向民族乡村倾斜,做到了优先安排、优先实施,较好地形成部门联动、政策集成、优先发展的新格局,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和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是创新机制,注重发挥主体作用。为充分发挥区县、乡镇政府在发展乡村经济中的主体作用,经过深入调研,建立了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工作机制。通过对各民族村新上产业项目、农民增收以及区县、乡镇政府配套政策扶持力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比和排队,对工作力度大、效果明显的区县、乡村进行奖励,较好地调动了区乡两级政府的积极性。目前,已有大兴、房山、昌平、怀柔、通州、密云、延庆、顺义等八个区县政府出台了政策意见,并建立了总额161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
经过几年的努力,北京市民族乡村人均劳动所得在全国率先超过万元。2010年全市民族乡人均劳动所得为12053元,比2006年的6822元增长77%,年均增长率19.3%;民族村农民人均劳动所得为12502元,比全市平均水平11944元高558元,比2006年的7724元增长62%,年均增长率为15.5%,比全市13.5%的年均增长率高两个百分点。据统计,2011年全市民族村农民人均劳动所得为13890.9元,比全市平均水平13100.5元高790.4元,较2010年的12501.7元同比增长11.1%,高于全市9.7%的平均增长率,目前,全市已有60%的民族村人均劳动所得达到全市或所在区县平均水平,较2010年增长10个百分点。
在少数民族企业发展上,市政府按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各项优惠政策,为19家全国民族特需定点企业落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2.45亿元,帮助企业落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补助1462万元,切实解决了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少数民族聚集区和清真老字号为重点,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由原来400万元/年增加到1600万元/年,共投入5600万元扶持225个项目,用于支持清真餐饮、副食品网点、企业(含扶持全国定点企业924万元)的改扩建、设施更新。既扶持了企业的发展,又较好地满足了少数民族民众的生活需要。
四、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促进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在民族教育事业方面。经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民族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按照《条例》要求,市政府不断提高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坚持由市民族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加强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市政府投入10.7亿元,用于民族学校、幼稚园、内地民族班的建设、办学条件的改善和专项经费补助。51所民族中国小的办学条件已全部达到全市中国小统一标準。与此同时,在民族学校师资配备、培训和提高方面继续坚持优先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为民族学校充实毕业生配备优质师资、优先安排教师进修培养的“三优先”政策。在中招和高招中分别实行对少数民族学生每科加1分和提前一个分数段投档录取的政策。注重工作模式创新,在坚持抓好“民族团结示範校评选”、“烛光杯”、“巨人杯”等传统项目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工作思路和模式,重点加强全市非民族学校、内地民族班校长及教师培训与提高。建立社团引领模式,在全国率先成立市级民族教育学会,发挥各理事校的能动作用,有力推动全市民族教育科研水平。组织实施“北京市民族教育系列丛书”工程,已编纂完成系列丛书十五卷。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北京市少数民族人口的文化素质显着提高,并且高于全市常住人口的水平(2010年北京市少数民族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2.1年,比2000年提高1.5年。高于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11.5年的水平)。西藏中学和本市举办的内地新疆班和西藏班成果突出,所培养的新疆、西藏学生已有近3000人在大学毕业后返回家乡工作。
(二)在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方面。本市坚持“保护、建设、展示、发展”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繁荣民族文化,推动公共文化建设,服务北京文化发展大局,加大民族文化建设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拨付600万元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分批扶持民族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已累计投入4200万元,完成了全市13个民族工作重点街道、50个重点社区文化活动站(室)的建设;为5个民族乡配备了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和流动放映车;116个民族村全部建成了文化活动室(站);90%以上的民族村建起了“益民书屋”、文化科技大院,实现了民族乡村广播电视全覆盖。广泛开展民族文化系列活动。市、区两级民族部门和文化部门,积极搭建集中展示民族文化的大平台,形成了涉及民族音乐、舞蹈、书画、医药、服装、电影、旅游等多个领域的系列民族文化艺术节。精心打造了一批民族文化活动品牌,支持基层建立文化活动队伍200多支,建立了3000多人的文化骨干队伍。市民委、市广电局组织的北京民族电影展,填补了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领域的空白,并使本市民族电影展演常态化,成为首都民族文化活动标誌性品牌。怀柔区“满族民俗风情节”,东城区“5·6民族团结日”等成为区县政府打造的区域性民族文化品牌模式。同时还通过奥运会56个民族国歌合唱团、60周年国庆游行民族方阵等大型活动,集中展示了北京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的高水準和高品质,演绎了“北京精神”包容的内涵。
(三)在推动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方面。为加快全市民族体育健康发展,本市提出了“更快乐、更强健、更和谐”新时期民族体育的理念和精神。“十一五”期间,建立了北京体育大学等4个民族体育训练基地和46个民族体育普及推广基地。为116个民族村、13个民族工作重点街道和50个社区建设了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和标準篮球场。建立和完善民族体育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培训了一批民族体育学科带头人和教练员队伍,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体育指导员891名,储备了一批优势民族体育项目,进一步提升了全市民族体育竞技水平。本市挖掘整理的蹴球、珍珠球、弹弓术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获得中国体育学会科学技术奖。通过举办市(区)民族体育运动会、中国小民族运动会,使民族体育得到进一步普及。2010年举办的北京市第八届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参加人员达8000余人,创历史新高。2011年,本市组团参加了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取得7个一等奖、12个二等奖、15个三等奖和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展示了北京水平和首都风采。根据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画(2011-2015年)》确定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的保障和措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画〉任务分解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是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四)在发展少数民族卫生事业方面。市政府始终把民族乡村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推广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目前,全市116个民族村均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不断加大5个民族乡卫生院的支持力度。在北京民族医院、回民医院建立了民族医药研发基地,设立了回民医疗特色门诊等个性化医疗服务,保护弘扬了民族医药文化。
在全面推进本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同时,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加大对西藏、新疆、内蒙古等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支援资金及物资折款21.63亿元,选派713名干部到受援地区工作,为当地培训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6864名,为受援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重大贡献。
五、积极构建民族特色服务体系,切实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积极推广“牛街经验”,大力支持培育和平里街道、德胜街道、朝外街道、紫竹院街道、西红门镇、窦店村、回民营村等一批民族特色服务重点街道社区,按照系列化、精细化服务理念,为少数民族民众提供了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助困、殡葬等公共服务、特色服务内容。一些地区把政府为民服务由街道延伸到民族社区、楼宇,实施了“一窗式办理、多视窗服务”、“一刻钟生活服务圈”等项目,一些街道社区还将科技社区建设与民族特色服务体系紧密结合,增加了服务的科技含量,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路子,形成了一批“民生街”、“团结社区”和“温馨家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满足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少数民族民众在殡葬习俗方面的需求,确定了回民公墓扩建征地範围、投资渠道和实施主体,目前正在抓紧编制方案,履行各项审批手续。
以解决“清真不便不真”问题为重点,将清真牛羊肉的供应纳入“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的意见》,并拨专款用于促进清真饮副食业发展。“十一五”期间,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北京西客站、八达岭长城景区等地新建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清真餐饮网点。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清真饮、副食网点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达到2336家,比2006年增加283家,增幅为13%,基本满足了少数民族民众日常生活需求。在295所中国小校设立清真食堂。2011年,投入4000余万元用于全市中国小清真食堂、非民族中国小校自办食堂的清真灶和专用清真操作间以及内地民族班学校的清真食堂进行改造建设。培育规模以上的民族企业200家、拥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9家,民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根据《条例》关于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的要求,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少数民族民众在京务工经商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纳入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立了由市民族、民政、教育、工商、卫生、流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形成的民族平等政策大检查机制、按职能分工负责的服务管理机制、做好新疆少数民族民众在京务工经商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对各类无照经营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无照管理整顿机制、涉及少数民族民众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和流入流出地的双向协调机制等六项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城市民族工作服务管理模式,培育、总结和推广了新发地市场服务新疆来京务工人员的“真诚尊重、真正优惠、真情关怀”经验。妥善处理了四川彝族农民工因伤索赔纠纷、新疆务工人员经济纠纷集体上访、甘肃省广河县176名穆斯林民众集体信访等13起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维护了少数民族民众的合法权益和首都的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民众的宗教信仰,“十一五”期间,先后对雍和宫等20余处宗教场所和东四清真寺等几十所清真寺进行了修缮和扩建,较好地满足了少数民族民众的宗教生活需求。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条例》配套措施,积极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法制化进程
为切实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清真食品经营管理、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领域的矛盾纠纷、做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规範民族工作行政许可审批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了《北京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少数民族乡村水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当前维护首都民族领域团结稳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引导切实维护民族领域稳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100余个政策档案规定,基本形成了民族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区县民族工作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十一五”期间,共有10个区县独立设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未独立设定的,也加挂了民族宗教工作办公室的牌子,适当增加了行政编制。加大民族工作执法检查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全市共开展各项执法检查1100余次,查出各类违法案件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400多起。其中,涉及民族问题的行政执法案件以“清真食品经营”中出现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证照不全为主。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解决“清真不真”问题。在强化培训宣传、相关企业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市有关部门在重大节日前夕,对全市大中型副食商场、农贸市场、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和纠正,确保清真食品的安全。进一步完善民族工作机制,调整完善了民委委员及其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委员单位作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明确重点任务和要求,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促进了《条例》的贯彻落实。
积极探索民族工作社会服务管理与创新,依託社会组织为少数民族提供特色服务。以北京市民族联谊会为代表的民族类社会组织,在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联繫本市少数民族人士和民众、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优势、开展各种服务少数民族民众的公益活动等方面,发挥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北京市民族联谊会作为党和政府开展民族工作的有效补充,已被认定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成为联繫少数民族人士和民众的桥樑纽带和发现举荐少数民族后备干部、优秀人才的“蓄水池”。目前,联谊会联络的少数民族类社会组织达70多家,每年组织开展30多个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和与传播民族文化、发展民族体育、提升民族教育有关的活动。
市政府高度重视本市民族领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并在全市广泛推广“牛街经验”。在“推广‘牛街经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程红副市长代表北京市作了经验介绍。本市《努力建设覆盖城乡的特色服务体系确保把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落到实处》的经验,在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进行了大会交流。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召开的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经验交流会上,北京市就《紧抓机遇继往开来努力开创首都民族工作新局面》做了大会交流。本市首次编制了《北京市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了《北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已于2011年年底正式发布实施,《规划》紧紧围绕《条例》的各项规定,比较系统地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全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作与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规划》的制定,使本市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全面纳入了首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规划》的实施将为首都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起到制度保障作用。
“十一五”期间,本市的民族工作始终坚持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民族团结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民生”优先发展少数民族事业,通过“大服务”建立完善民族特色服务体系,创造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牛街经验”和民族乡村经济科学发展的“北京模式”,保证了《条例》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各民族大团结,实现了全市涉及民族关係突发事件的“零”目标,为首都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是“十一五”以来贯彻落实《条例》所做的主要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感在《条例》贯彻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第一,少数单位和领导对新形势下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高,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还不能完全做到优先考虑、重点安排、落实到位,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仍需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二,用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的地区补助专项经费与北京市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民族工作的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有关设施建设和保障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任务仍然很艰巨,各项优惠政策仍需加大力度。在城市化进程中,确保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仍需付出艰苦的努力。
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民族工作领域法制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坚持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第四,民族工作纳入社会服务与管理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于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思路。
一是採取各种形式,继续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与培训,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继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之在首都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认真贯彻“十二五”规划。对《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各部门、各区县的责任和要求,并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着力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扶持政策、科技人才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的经费投入和对民族品牌企业、清真食品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关注民生,围绕保障少数民族民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特殊生活需求情况开展调研。
三是认真做好《条例》修订的相关準备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特点,重点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最佳化网点布局、对民族老字号企业及品牌支持等方面开展调研。
四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係。
以上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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