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範围调整的通告》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0年11月15日印发的一份档案。
基本介绍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日期:2000-11-15
- 生效日期:2000-11-15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範围调整的通告
为适应全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征管”原则进行管辖範围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範围
1、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以下简称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以及外籍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地方税收),划归区、县地方税务局或有关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含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合资、合作和外商(含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属地的确定以工商登记注册地为依据。
2、涉外税收管辖範围调整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籍个人的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仍由涉及分局负责。外国企业包括:外国(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以及在我市没有设立机构但从我市取得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组织。
1、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以下简称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以及外籍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地方税收),划归区、县地方税务局或有关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含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合资、合作和外商(含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属地的确定以工商登记注册地为依据。
2、涉外税收管辖範围调整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籍个人的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仍由涉及分局负责。外国企业包括:外国(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以及在我市没有设立机构但从我市取得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组织。
二、调整的时间
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调整的有关事项
1、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领换新的税务登记证。
2、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发票和申报表由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在此之前,发票和申报表的购领仍由涉外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自涉外分局购领或经批准自印的发票在管辖範围调整后可继续使用。
3、外商投资企业自涉外分局领取的“税收缴款书”使用到2000年12月末止,未用的“税收缴款书”应向涉外分局撤销。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应使用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缴款书”申报纳税。
4、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2000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退付工作在涉外分局办理。从2001年起,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退付工作在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1、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领换新的税务登记证。
2、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发票和申报表由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在此之前,发票和申报表的购领仍由涉外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自涉外分局购领或经批准自印的发票在管辖範围调整后可继续使用。
3、外商投资企业自涉外分局领取的“税收缴款书”使用到2000年12月末止,未用的“税收缴款书”应向涉外分局撤销。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应使用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缴款书”申报纳税。
4、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2000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退付工作在涉外分局办理。从2001年起,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退付工作在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及相关涉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