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02.03.29
- 实施时间:2002.03.29
第六章 附则
1、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启事,新闻单位应当向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索取市人事局出具的批准档案。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谈会,新闻单位不得为其刊登、播放启事。”
2、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新闻单位刊登、播放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启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