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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9-01-29 09:10:03 百科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是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发布的章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 章程:共5章
  • 具体细则数:共2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製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校密发〔2011〕24号)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密单位上网发布非涉密重要信息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审批,非涉密单位上网发布重要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对发现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不完整信息或有害信息,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範围内及时发布準确信息予以澄清或删除。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需发布的信息,由学校新闻中心统一归口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校长是实施学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保密工作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安稳处、校工会、图书馆、信息与网路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建设学校信息公开网站,推进、指导、协调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和更新;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意见箱的设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意见建议。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处长担任。监督检查时应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具体职责是:
(一)定期检查、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二)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落实学院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定、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定,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画,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定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準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採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繫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定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连结,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採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入口网站、办公系统、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
(二)学校年鉴、会议纪要、简报、档案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档案彙编;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报刊、杂誌、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六)教代会、学代会等;
(七)新闻发布会;
(八)其他便于客群及时、準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完成信息製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客群;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一)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档案;
(三)学校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覆:
1.属于本校已经公开範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涉及第三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在徵询权利人意见后,告知信息是否向申请人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範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本校职责範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本校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繫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如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全部不予公开;
6.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或需要提供其他资料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7.同一申请人重複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覆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複处理。
(四)校内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覆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信息在公开前,应当按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校密发〔2011〕24号)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其被製作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开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学校及各单位的决策事项需要徵求教师、学生和学校或者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徵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其他规範性档案规定了更长的徵求意见时间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準收取检索、複製、邮寄、递送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和校外个人、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10月中旬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各单位每年9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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