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7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决议决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2015.04.27
- 实施时间:2015.04.27
(2015年4月27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敬老日的决定》;
二、废止《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工作的决定》;
三、废止《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式的暂行规定》;
四、废止《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五、废止《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三区建设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决定》;
六、废止《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禁建、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民众饮用水和空气品质安全的决定》;
七、废止《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八、废止《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除“六害”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
九、废止《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决定》;
十、废止《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计画生育工作的决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