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包头市印发的《包头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包头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现任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吕惠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外文名:Baotou Housing and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Bureau
- 行政级别:正处级
- 现任领导:吕惠斌
- 隶属机构:包头市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规範性档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併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拟订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徵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準和有关行业标準。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準和全区工程建设定额。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準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準。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準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範市场主体行为。监督执行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谘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八)指导、承担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并指导旗县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九)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科研工作。
(十)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含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十一)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参与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分工
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市四区、稀土高新区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道路各权属单位提出技术审核意见,挖路修复费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政工程管理局统一核算收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道路维护单位负责工程穿越及恢复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市政工程管理局和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技术信息共享机制和日常监管衔接机制。
(2)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市四区、稀土高新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园林绿化管理局和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相关技术信息共享机制和日常监管衔接机制。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办、文电处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机要保密等机关日常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应急保障管理方面工作。负责政务类综合性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以及公务接待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政策性调研工作。组织协调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政工科。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局党的组织建设。承担全局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根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落实培养选拔干部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局属单位干部、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才培养计画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範性档案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複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督促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工作。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徵收拆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负责贯彻执行财政、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建设规划科。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画并推进实施。承担本级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项目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六)住房保障管理科。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规划、计画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全市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的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七)住房发展和市场监管科。组织编制全市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和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资格。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参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八)物业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拟订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市场整治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续筹、补建、使用和管理工作。拟订室内装饰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室内装饰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九)房屋产权管理科。负责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楼盘表。负责商品房预售契约、存量房转让契约网签管理。负责对商品房项目现售管理。负责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负责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建筑业管理科。研究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检测实验企业资质的核定、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承担建筑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参与、协调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技术规範并监督执行。指导旗县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十二)标準定额科。负责起草申报工程建设地方标準并监督实施。协助上级部门完成编制工程建设定额工作。拟订建设标準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谘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勘察设计规章制度。组织参与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与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抗震防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档案和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三)建筑市场监管科。贯彻执行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契约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範建筑市场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等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城市建设科。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拟订城市规划区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排水及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并指导石拐区、白云矿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和建设工作。承担市区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运营及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规範化管理考核工作。拟订市政工程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相关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
(十五)行政执法监督科。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含城市综合执法方面)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十六)公用事业科。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城镇燃气、供热、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年度计画。指导全市城镇燃气、供热的建设、运营和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市、区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供热的建设、运营和社会化服务的监督管理。拟订市本级城镇燃气、供热、地下综合管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相关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科。指导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全市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髮展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八)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科。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套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行业科技管理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套用。组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指导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行政审批科。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住房公积金监管科。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监督公积金缴存登记。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行政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42名〔23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19副(含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吕惠斌
其他事项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式办理。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