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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广告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律师版】

2020-08-27 10:38:52 广告合同

  2019最新广告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律师版】


  甲方:            

      乙方:            

      风险告知: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承包内容

  1、甲方承包乙方经营的客运航线轮船内的视频广告(具体航线见附页),

  2、广告时长为每船次3—10分钟,按航行时间长短。

  3、承包费用 万元。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乙方广告片,并承担广告片的制作费用。

  2、 甲方需为乙方拍摄形象、安全宣传片一辑,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3、 甲方对其所传送的广告内容负责,确保其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在开船后播放完安全宣传片后即开始播放甲方提供的广告片,并按时播完。

  2、乙方不可对甲方传送的广告节目进行技术性处理,若因乙方对节目的加工处理导致宣传效果的偏差或事实性错误,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若需修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3、乙方有权就广告片节目质量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应当予以认真考虑。

  第四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            日至            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均有权向其提出口头或书面交涉,并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2、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方式播放甲方的广告片,甲方所以损失由乙方承担。

      风险告知: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第六条 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外部通讯系统故障、重大技术故障和法律、政策的变化等。

  第七条 协议的续期和终止

  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未提出异议,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广告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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