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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标准版】

2020-09-03 23:13:19 购销合同

  电子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标准版】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之前,应当考察供货方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对方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或单位产权不清,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单位,最好不要与其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产品清单及价格

  种类: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与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

  1、质量与技术标准: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各项产品的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卖方已知悉上述标准,并确认采用该标准的产品能满足买方对产品的要求。

  2、产品包装:

  (1)有原厂包装的,按原厂包装标准;

  (2)没有原厂包装的,按卖方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风险告知: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合同中涉及到电子产品的种类、包装、质量标准、规格、单价等详细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之后在合同中列明或者以附表的形式将这部分的约定内容附于本合同之后,以供核用,也可作为之后产生纠纷的解决依据。

  第三条 收货事项

  1、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为:合同生效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

  2、本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3、甲方给乙方的付款方式:______

  (1)支票;(2)电汇;(3)银行汇票;

  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付款方式:_______。

  5、甲方未付齐货款全款(100%)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定金:_______

  第四条 包装、运输、交货、验收及异议的提出

  1、货物包装为制造商原包装。

  2、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_______方负责办理,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3、乙方负责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应对设备共同验收,乙方供应货物在数量、质量和包装上符合生产厂家的规定,则视为乙方交货完成。交货后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规定的不符,应在货物到达之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间内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协助甲方解决,直至验收合格。甲方怠慢行使该该项权利,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海关检查、进口手续及厂商供货延迟,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第八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以传真形式签字盖章后文件同样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购货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供货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产品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产品具体内容的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1)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3)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4)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5)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供货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需求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

  2、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3、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4、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1)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2、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1、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

  3、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2、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3、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4、提出异议的期限:

  (1)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

  (2)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

  (4)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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