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民办幼儿园合伙合同范本【律师版】
2019年最新民办幼儿园合伙合同范本【律师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申请,_______________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条款,同意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幼儿园。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章 幼儿园名称、地址及合作年限
一、幼儿园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幼儿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作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年限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合作至有关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停转办学或转制,除非届满之前出现合作人一致决定解散为止。
风险告知:这里的合伙年限或者说合伙期限指的是合伙人合意约定期限,但不包括合伙中途退出的情况。在合伙经营途中,合伙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退出合伙,但是其他合伙人如认为立即退出对合伙事业不利时,也可以要求提出退伙的合伙人延期退伙。否则,退伙的合伙人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章 合作方式
一、合作出资:
________出资________人民币,土地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的场地使用权、办学许可证以及包括办学条件(设施设备投入等)作为幼儿园的经营场所,____方占幼儿园的股权比例为______。
二、_____方负责该幼儿园一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该园学生的安全和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保育教育、科研、师资培训、后勤工作等。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相关工作任务。_____方占幼儿园的股权比例为______。
第三章 利润分配分担方法
一、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在幼儿园收费中支出,以生养园,不够支出部分由_______方自行承担。
二、幼儿园利润分配按照股份比例进行。
第四章 会计及账册保管
一、幼儿园按照通行的会计方法或法律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记录、核算、存档。
二、每学期的会计报表及账册应置于幼儿园财务部供股东查阅,股东有权了解幼儿园财务状况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五章 幼儿园事务
一、股东会是幼儿园最高的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以下权利职责:
1、有权了解幼儿园状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决策。
2、对幼儿园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3、审批幼儿园的财务预算、决策、利润、分配和弥补方案。
4、从园长至全体员工均执行合同聘任制,由__________方全面管理。
二、股东会成员、园长的报酬和费用补偿
1、园长月薪_____元,财务_____元。
2、正常加班每工作日_____元,一般加班不给补贴。
3、外出开会学习必须事先上报批准方可有效实报。
第六章 禁止事项
一、在合作期限内不得退回投资额,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二、挪用、借贷幼儿园资金等其它盈利活动,利用职务从收支中提取回扣,虚报支出,少报投入,贪污、侵占幼儿园资金等行为。
三、在本幼儿园同一地区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办同档次的幼儿园。
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
一、幼儿园因下列情形解散:
1、本协议约定办园期限已满。
2、投资人退出或死亡。
3、因国家政府变化不让办园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
4、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二、幼儿园解散后,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幼儿园进行清算。
第八章 违约责任
一、双方合作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合作关系,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_____元。
二、单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条,处违约金______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果,可以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一、经双方协商,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幼儿园章程有规定,按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一份备案。
三、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生效。
四、以上协议双方已认真审阅,并经双方一致认可通过。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合伙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